粤高速A: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商洛在线
  • 2023-07-06 18:12:01
  •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23-015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

取 894,865,021.93 元作为 2022 年度分红派息资金。以 2022 年底的总股本

利润结转下一年度。B 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的外币折算价以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买入

卖出中间价确定。

   二、    权益分派方案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90,806,126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4.2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二)关于扣税事项

非居民企业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 10 股派

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4.28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

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2】。

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 10 股派 4.28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注 1: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和《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的规定执行。】

   【注 2: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85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2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即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

【(港币:人民币=1:0.9218)】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

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4 日。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 年 7 月 13 日,除权除息

日为:2023 年 7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8 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3 年 7 月 18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年 7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

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6 月 30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7

月 13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    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    咨询事宜

     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人员:梁继荣、王莉

     咨询电话:(020)29004523、29004525

     八、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推荐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