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25条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措施 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 一次性补助3万至15万元

  • 商洛在线
  • 2022-03-16 08:23:02
  • 来源:兰州晚报

根据《若干措施》,我省将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普惠小微企业覆盖面,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做到应贷尽贷,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可给予3万至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应急周转基金将优先保障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资金需求。

我省将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税收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

我省将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承租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可给予租金减免支持,减免额度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并确保落实到实际经营者。

《若干措施》提出,我省将灵活安排展期续贷,对暂时还款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贷款,经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保持对融资企业信贷支持稳定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享受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同时,利用中征全流程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批量带动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我省将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做好原粮、钢材、有色金属、煤炭、农业生产资料等大宗商品的常规价格监测,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围绕工业企业65条细分产业链、53户产业链链主企业,引导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稳定原材料供应和产销配套协作,支持中小微企业融入产业链供应链;支持期货经营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煤炭、石油、钢铁、化工原料等原材料套期保值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借助期货市场实现降本增效。

我省将保障中小微企业用电稳定供应,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微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中小微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与全国同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

此外,根据《若干措施》,我省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人数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开展2022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园招聘等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招聘形式,力争撮合不低于2000名高校毕业生与中小微企业达成就业意向;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通过省级财政给予毕业生个人生活补贴,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

我省将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主管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若干措施》还提出,我省还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惠企政策“不来即享”服务平台升级运行,进一步推动惠企政策“不来即享”。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杨昕

标签: 中小微企业



推荐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