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明确新建居住社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1∶1.1

  • 商洛在线
  • 2022-03-11 09:34:17
  • 来源:兰州晚报

《意见》明确,加大新建改建停车设施建设。建成区要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大力建设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规划停车位、增建立体停车设施,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各类建筑人防工程优先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

《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制定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标准。新建居住社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1.1,兰州、天水等停车需求紧张的城市,以及医院、学校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车站景点等公共建筑可结合实际提高配建标准。

《意见》明确,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较强区域,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夜间、周末和法定假期停车的路段时段。在城郊、城市新区等停车设施富余地区,要适度减少道路泊位,引导使用公共停车设施。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有序递减。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位共享共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分批制定开放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配套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鼓励私营企业、工厂、居民区车位所有人、管理人按照错时开放、收益分享等模式有偿开放私有车位,提高存量停车泊位利用效率。

在城郊接合部等可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兰州、天水等城市要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布局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新建城市周边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要合理布局建设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

在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中,应按规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居住类建筑达到配建停车位的100%;其他类公共建筑(医院、学校、公园等)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0%。在有条件的道路停车泊位要配建一定数量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意见》要求,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需关系及地方经济水平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乱定价乱收费行为。

《意见》提出,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30%的附属商业面积;泊位数达到50个(含)以上的,原则上允许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20%的附属商业面积。积极拓展停车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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